国家统计局:上月CPI环比由降转平 同比涨幅略有扩大******
中新网1月12日电 国家统计局12日发布了2022年12月份全国CPI(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PPI(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指数)数据。对此,国家统计局城市司首席统计师董莉娟进行了解读。
CPI环比由降转平,同比涨幅略有扩大
12月份,各地区各部门更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多措并举做好市场保供稳价,物价运行总体平稳。
从环比看,CPI由上月下降0.2%转为持平。其中,食品价格由上月下降0.8%转为上涨0.5%,影响CPI上涨约0.09个百分点。食品中,受季节性因素影响,鲜菜和鲜果价格分别上涨7.0%和4.7%;生猪供给持续增加,猪肉价格下降8.7%,降幅比上月扩大8.0个百分点。非食品价格由上月持平转为下降0.2%,影响CPI下降约0.13个百分点。非食品中,受国际油价下行影响,国内汽油和柴油价格分别下降6.1%和6.5%;随着疫情防控政策优化调整,出行及娱乐活动逐步恢复,飞机票、电影及演出票、交通工具租赁费价格分别上涨7.7%、5.8%和3.8%;春节临近,家政服务价格上涨1.0%。
从同比看,CPI上涨1.8%,涨幅比上月扩大0.2个百分点。其中,食品价格上涨4.8%,涨幅比上月扩大1.1个百分点,影响CPI上涨约0.87个百分点。食品中,猪肉价格上涨22.2%,涨幅比上月回落12.2个百分点;薯类和鲜果价格分别上涨12.7%和11.0%,涨幅均有扩大;鸡蛋、食用油和粮食价格分别上涨10.0%、7.2%和2.6%,涨幅均有回落;鲜菜价格下降8.0%,降幅收窄13.2个百分点。非食品价格上涨1.1%,涨幅与上月相同,影响CPI上涨约0.92个百分点。非食品中,汽油和柴油价格分别上涨10.5%和11.4%,涨幅均有回落;飞机票价格上涨26.7%,涨幅扩大7.8个百分点。扣除食品和能源价格的核心CPI略有回升,同比上涨0.7%,涨幅比上月扩大0.1个百分点。
PPI环比由涨转降,同比降幅有所收窄
12月份,受石油及相关行业价格下降影响,PPI环比由涨转降;受上年同期对比基数走低影响,同比降幅收窄。
从环比看,PPI由上月上涨0.1%转为下降0.5%。生产资料价格由持平转为下降0.6%;生活资料价格由上涨0.1%转为下降0.2%。国际原油价格下行带动国内石油及相关行业价格下降,其中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价格下降8.3%,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价格下降3.5%。金属和煤炭价格有所上涨,其中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价格上涨1.1%,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价格上涨0.4%;煤炭开采和洗选业价格上涨0.8%。此外,农副食品加工业价格由上涨0.7%转为下降1.0%;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价格由上涨0.3%转为下降0.2%;医药制造业价格由持平转为上涨0.2%。
从同比看,PPI下降0.7%,降幅比上月收窄0.6个百分点。生产资料价格下降1.4%,降幅收窄0.9个百分点;生活资料价格上涨1.8%,涨幅回落0.2个百分点。主要行业中,价格降幅收窄的有: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下降14.7%,收窄4.0个百分点;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下降7.8%,收窄1.1个百分点;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下降3.6%,收窄2.4个百分点;煤炭开采和洗选业下降2.7%,收窄8.8个百分点。价格涨幅回落的有: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上涨14.4%,回落1.7个百分点;农副食品加工业上涨6.9%,回落1.0个百分点。价格涨幅扩大的有: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上涨10.1%,扩大3.2个百分点;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上涨1.3%,扩大0.1个百分点。(中新财经)
“交房即交证”应成为商品房交易标准模式******
“交房即交证”是民生实事也是民心所望。相关部门有必要在总结地方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交房即交证”找准政策和法律依据,拿出国家层面的制度设计,作出统一的部署和要求,明确相关的职责分工、流程和保障性措施,让“交房即交证”成为不动产登记“规定动作”,成为商品房交易标准模式。
-李英锋
从1月1日起,河南省所有城镇规划范围内新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预售商品房项目全面实施“交房即交证”,以切实解决群众关切的不动产权证“办证难”问题,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据1月1日《河南日报》)
一张不动产登记证,关联着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联着房地产企业的服务质量,关联着多个政府部门的协同监管效能。河南省针对全省城镇规划范围内新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预售商品房项目全面实施“交房即交证”,是对“放管服”改革的深入落实和优化政务服务环境的生动实践,既给大众带来了看得见摸得着的便利和实惠,也能促进房地产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
普通商品交易通常奉行“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原则,买受人支付了约定价款,出卖人把交易标的物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即拥有了交易标的物的所有权。而房地产、车辆等特殊商品须执行登记转移的法定规则,买受人取得相关部门的产权登记证后才能获得特殊商品的所有权,如果买受人未取得产权登记证,哪怕是已经支付了足额价款并占有了特殊商品,也依然没有获得特殊商品的所有权。买受人在这样的状态下可以占有、使用特殊商品,甚至可以获得一些收益(比如出租房屋等),但买受人或其利益关联人在落户、子女上学、二次交易、贷款抵押、继承等环节也可能受到诸多困扰,遭遇种种障碍。
揆诸现实,交房交证不同步的现象在不少地方存在,不少购房者面临着或曾遭遇过“办证慢,办证难”的困境,短则两三年、长则十余年的办证时间消磨掉了购房者的耐心,也让购房者的权益打了折扣。
显然,交房交证不同步已成为购房的堵点、痛点,也成了规范优化新建商品房交易模式和不动产登记改革的关键点。河南省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由多部门出台“交房即交证”实施意见,提出了“商品房购房合同中增加相关条款约束”的工作措施,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约束,为“交房即交证”提供了依据,并明确了各阶段、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畅通了信息共享渠道,对不动产登记的系统、流程进行了再造,对不动产登记服务进行了优化,为“交房即交证”的全面落地捋顺了关系、创造了条件、提供了机制保障。
“交房即交证”模式本质上是以大众需求为导向,对不动产登记责任的再梳理、再认领、再定位、再强化。规划、住建等部门搭建起一个分工明确、协同发力的登记服务机制,在机制内部,让信息多跑路、让责任多跑路,机制提升了效率、压缩了时限、承担了更大的压力、付出了更多努力,消化了更多问题,大众办证自然就更快、更容易,也就自然少跑路、少等待。
“交房即交证”模式能够实现监管前移,倒逼房地产企业依法开发、诚信经营,也给购房者吃下了定心丸,有助于提升购房者的信心。在当前“保交楼”的大背景下,“交房即交证”模式对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乃至回暖具有促进意义。
利民之事,丝发必兴;厉民之事,毫末必去。“交房即交证”是民生实事也是民心所望。近年来,已有多地陆续推行“交房即交证”模式,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积累了不少有益经验,赢得了社会的广泛好评。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铺开“交房即交证”模式的时机已经成熟,相关部门有必要在总结地方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交房即交证”找准政策和法律依据,拿出国家层面的制度设计,作出统一的部署和要求,明确相关的职责分工、流程和保障性措施,让“交房即交证”成为不动产登记“规定动作”,成为新建商品房交易标准模式。